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45号建议答复摘要
农业部高度重视兽药监管工作,在法规体系方面,建立了以《兽药管理条例》为核心的兽药管理法规体系,形成了以《中国兽药典》为核心的兽药技术标准体系,确立了兽药注册、监督检验、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执法等系列管理制度,构建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相协调,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
在监管方面,形成了贯穿审批、生产、经营、使监督等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审批环节,严格遵循人医重要药物禁作兽用原则。对所有上市的兽药均需通过严格的注册审查,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近年来,我部批准的兽药品种,绝大部分属动物专用品种,并科学规定了用法用量、休药期和残留限量。生产环节,全面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保证兽药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经营环节,推进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初步建立了守法、诚信、规范经营的新秩序。使用环节,出台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从源头把好兽药安全使用关。监督环节,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检打联动和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等监管措施,检验检测工作的预警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兽药质量稳步提高,兽药使用逐步规范。
下一步,我部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继续加强兽药监管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二是加强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主体改善养殖条件,减少兽药使用;三是鼓励和支持微生物制剂、中药提取物等新兽药研发,及时将安全有效的产品纳入允许使用范围,鼓励推广使用。四是全面系统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兽药违法行为。五是实施兽药“二维码”制度,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可追溯监管。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607/t20160728_52215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