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审批服务,我部决定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和标签、说明书审批事项实施全程电子化办公。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不再提供纸质申请表和其他纸
质申请资料。但比对试验等需专家评审会评审的研究资料除外,待通过初审后根据中国兽医药品监
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纸质研究资料。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应妥善保管《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
发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账号、密码、登录U盾,授权具体人员使用,并对该账号在系统中的所有
操作负责。
三、兽药生产企业应对其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在系统中每次提交申请时,应对申
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四、兽药生产企业在系统中填报申请时应认真细致,确认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后再点击提交。
提交后如发现填报有误,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受理前,生产企业
可用系统新增的“置为无效”功能置为无效,并重新申请。系统将记录置为无效的操作账号和操作
时间。
五、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系统中上传现场核查报告、抽样单和复核检验报告
等有关附件,并负责在系统中签署技术审查意见,不再在纸质申请表上盖章或签署意见。如发现企
业提交资料有误,可用系统新增的“置为无效”功能置为无效。如发现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的,应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处理,并将
有关情况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六、提交到政务大厅的有效申请,系统将于次日自动批量受理。
七、中监所按照新兽药产品文号申请、退回再申请、常规申请、比对全发酵产品申请等四个类
别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评审,并将技术审查、评审结果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八、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我部在系统中向企业反馈审批结果,并核发纸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
件;对不予批准的申请,我部在系统中向企业反馈审批结果,并发送纸质办结通知书;对有条件批
准的,我部在系统中向企业反馈审批结果,并核发纸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发送纸质办结通知
书(列明需自行更正内容)。
九、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申请变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内容的,在政务大厅受理后5个工
作日内,需将变更产品的原批件交回至政务大厅。
十、我部不定期开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资料真实性核验,承担产品复核检验的机构每年应
将复核检验情况汇总表报至中监所。对复核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出具检验报告后5个
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抄送中监所。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取得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进行查处。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