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中兽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中兽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英文名称Zhongguancun Innovative Strategic Alliance for Industrial Technologies of TCVM,缩写ATCVM。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及中悦民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基于中医药+发展理念,运用中医传统技术,联合动物源安全食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大学、科研、投融资等机构资源,以道法自然、天人合一思想,特别是中医/中兽医药理法方药为指导,在中医药+饲料、+兽药、+养殖、+食品安全上构建安全优质肉蛋奶为标志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命运共同体,以药食同源动物保健原料标准为切入点,推动减抗替抗动物保健系统解决方案在现代畜牧业“提质、增产、增效”,开辟全新的基于大健康的中医药+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之路。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公路朱辛庄村东南2号楼3层3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产业领域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标准制定,大数据的建设,知识产权的交易与保护,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承接政府委托,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或在中兽医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处于中兽医药及相关行业骨干地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中兽医药及相关行业骨干地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中兽医药领域创新研究居前沿水平)和其他产业链上下游合法组织;
(六) 产品或服务及成果科技含量高;
(七) 有一支具有实力和创新能力强的研发队伍;
(八) 有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中心,或企业中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八)保守联盟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并决策联盟发展宏观战略、联盟运行方针、建设和运行的重大问题,向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联盟建设及科研项目建设;
(七)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决定联盟建设规划、技术发展方向与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受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业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六)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七) 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八)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